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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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甘州区检察院办理的食品安全案件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

时间:2021-02-20 17:57:5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15件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查办的“张某等5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成功入选。

案情回顾:

2019年6月至8月,甘州区从事酿皮生产加工及销售的被告人张某等5人为使制作的酿皮吃起来有劲道,且易于长时间保存,在加工酿皮的面粉中添加了“强筋王”、“增筋剂”等非食用物质经甘肃省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上述被告人生产、销售的酿皮中硼酸含量分别达到3966.74mg/kg、1260.95mg/kg、575mg/kg、556.02mg/kg和369.71mg/kg。

诉讼经过:

2020年2月12日,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等5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10日,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张某、陈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的刑期,并处2万元至1万元的罚金。2020年6月24日,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赵某政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一审判决已生效。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甘州区检察院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多次研讨,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向研究食品安全的专家、教授咨询硼酸对人体的危害性,最终以检测含量为依据,对各被告人分别提出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精准量刑建议,被法院全部采纳延伸检察职能,建议张掖市甘州区市场监管局加强酿皮制作监管和食品安全法治宣传召集全区所有从事酿皮生产、销售的从业人员,通报了该系列案件的判决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展了食品安全“两方责任”大约谈,有力警示和震慑了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下一步,甘州区检察院将进一步深化对案例指导工作的认识,认真理解其中蕴含的新司法理念和精神要旨,重点掌握指导性案例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指证示证、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在学懂弄通的基础上用以指导和规范办案。同时,以此次入选典型案例为契机,强化案例意识,努力做好典型案例、精品案例打造挖掘工作,进一步做好经验总结工作,寻找类案办理规律,弥补业务短板,规范办案,全面提升检察机关办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