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甘州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27件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开庭审理,案件将择期宣判。
经审查,自2019年以来,该系列案件各涉案人员在本区经营保健品店期间,从他人处低价购进无保健食品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的“金牌玛卡”“疯神”“第⑤元素”等数十种性保健品,后以五至十倍的价格进行销售并从中获利。经鉴定,该类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西地那非”是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的成份。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检察官提醒:
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位群众的切身利益,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健产品时要注意区分该产品是否为药品。正规药品和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上可以查询。购买任何保健产品时,应当认真阅读产品标签和说明,并从正规渠道购买。如发现有销售来源不明的保健产品的行为,可以向本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12309检察热线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