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新闻发布 > 正文
新闻发布

驾照考场之“窃听风云”全市首例驾考组织考试作弊案今日开庭审理

时间:2024-07-11 20:48:30 来源:第一检察部  作者: 点击数:


“我受甘州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今日,由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权某、张某等十五人组织考试作弊案在甘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案情回顾

2022年以来,被告人权某、李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驾照考试中,从网络非法购买窃听设备,通过远程指挥、代替考试等作弊方式帮助驾考考生通过相关科目考试并从中获利。

检察官提醒

国家设立机动车驾驶人科目考试的目的在于使驾驶人通过学习,熟练掌握机动车驾驶常识、驾驶技巧及安全文明出行知识。在本案中,以权某为代表的的十五名驾考行业从业者非但没有严格遵守自己的职责,反而利令智昏、相互勾结,将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当做谋财的手段。以作弊的方式帮助驾驶员通过考试,不但违背了考试公平性,更是挑战了国家考试制度的权威性,最终锒铛入狱。而驾考考生在并未掌握基本驾驶常识的情况下,利用作弊手段通过考试,这种投机取巧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考试规则,也是对国家考试制度的漠视,更是对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一旦被发现,将会被取消考试资格。检察官提醒广大驾考考生,依法依规备考参考,莫动“歪脑筋”,莫走“歪门邪道”,勿要拿生命开玩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