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州区人民检察院对两起盗窃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进行公开宣告和训诫教育。
案情摘要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作为在校大学生,为筹措日常花销和偿还网络贷款,盗窃学校多名学生的现金。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亲戚家借宿期间,心生贪念,盗窃亲戚的黄金手镯。鉴于童某某、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取得谅解等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童某某、吴某某作出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对童某某、吴某某行政处罚。
公开宣告
检察官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并进行不起诉理由说明,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吴某某当场表示认罪认罚,服从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省。
不起诉决定宣告之后,承办检察官对童某某、吴某某进行了训诫:童某某、吴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不仅对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更对社会造成危害。虽然这次对童某某、吴某某免除了刑罚,但改过自新的机会不是永远都有,在今后的生活中,如果不懂得珍惜,再次触犯法律,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童某某、吴某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做一个正直、守法、有益于社会的人。
“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感谢检察机关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我的行为不仅给个人带来麻烦,也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我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愧疚和懊悔,今后我一定会积极改正。”童某某、吴某某在训诫现场真诚悔过并作出承诺。
不起诉是给行为人一次机会,更是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甘州区检察院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不诉不是不了了之,对因情节轻微、积极退赔、认罪悔罪作出不起诉的行为人,检察机关通过现场集中训诫的方式,让行为人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使其从内心深处真诚悔过,防止他们再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