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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甘州一村主任由无罪变有罪 ——甘州区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刑事案件

时间:2020-06-19 17:48:2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甘州区某村民委员会主任张某犯挪用资金罪”是甘州区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的一起刑事案件。整个案件历经1年5个月,终于在办案人的不懈努力下,成功“反转”,抗诉成功。

张某在担任甘州区某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2016年与张掖市中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作进行玉米制种。同年1月至3月,张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以村委会资金紧张为由,向中天农业科技公司预借制种款188万元并产生利息13.2万元,所借款项均被用于张某承包他人牛舍工程建设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致使村委会无法按期给农户兑付当年玉米制种款。截止案发,张某尚有70.11万元未向大柏村委会退还。

2018年8月21日,甘州区检察院以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在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挪用资金证据不足,宣判被告人张某无罪。该案宣判后,张某既没有积极退还被挪用的大额资金,而且仍担任甘州区某村委会主任职务,在当地引起了一定的负面舆论。为了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和法律公正,区检察院紧紧依靠案件事实,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先后到小满镇经管站、张掖市中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相关账务凭证,并自筹资金,赶赴甘肃科信司法鉴定所就本案关键书证进行鉴定,补充调取大量证据,并依法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区法院重新审理。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2020年6月16日经区法院审理,以被告人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责令被告人张某向甘州区某村退赔其挪用的70.11万元。

区检察院对该案成功抗诉,是甘州检察传承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践行司法为民,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具体表现,它既纠正了原判错误,捍卫了基层组织权利,保障了村民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