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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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猎区内架电网 仨“吃货”因嘴馋惹祸

时间:2020-06-04 17:46:5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积极预防和严厉打击乱捕滥猎和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现象,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甘州检察一直走在前。近日,由甘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等三人非法狩猎案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宣判。

据了解,刘某某等三人在干农活时发现有很多野兔和野鸡,遂想打几只尝尝,于是在2019年12月12日中午,刘某某等三人到山丹县大马营镇磨湾村八社退耕还林沙棘林地,采用高压逆变器架设电网的方式猎捕雉鸡4只,后被护林员当场查获。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雉鸡被列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公告规定:“……全省境内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各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省政府公布的重要湿地,鸟类迁徙通道,各级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主要河流及支流两侧100米以内的区域和经其它批准划定的禁猎区,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

据此,刘某某等三人在禁猎区采取架设电网的方式猎捕“三有”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涉嫌非法狩猎罪。该案起诉至法院后,经公开开庭审理,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等三人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此案的公开宣判,有助于让人们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不可为、不能为,增强全民的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达到司法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