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2日上午9时,甘州区检察院与甘州区人民法院联合在该区世纪宝源小区对中国人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申请执行案进行了现场执行监督。该案系中国人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张掖市世纪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2012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张某向原告贷款321000元用以购买坐落于甘州区张党公路以东南二环路南侧世纪宝源小区内的楼房一套,贷款期限为25年。张掖市世纪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张某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为以被执行人张某所购房屋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自2016年6月10日起,被执行人张某再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按时还款。截止2016年6月10日,被执行人张某应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1608.07元、利息6427.25元及罚息210.23元,合计308245.55元。之后,该案申请执行时,由于被执行人张某全家已离家出走,无法联系到本人,情况较为复杂。
为确保本次强制执行公开、公平、公正及腾房过程顺利进行,为使执行案件更加规范、透明、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开始前,参与执行监督的检察干警认真审查了该案的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详细了解执行方案。并在法律文书合规合法,执行方案具体可行的情况下,法院执行人员将房屋门锁强制打开,并将存放在屋内的财物统一登记后搬运到指定地点存放,拖延数年的执行案件得以顺利执结。检察机关依法对整个执行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执行工作,对现场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有利于增强法院裁判的公信力,更容易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推动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同时,也是检法两家加强沟通,确保执行工作完整有效,提高执行监督效果的途径和方式之一,从而使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和法院的执行工作实现双赢、共赢、多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