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等2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近日在甘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骗取贷款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3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被告人吴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等人合伙成立公司从事生猪屠宰经营,并成立地下执法队对本区生猪市场进行控制,逐步形成了以张某某、吴某某为首,多名骨干成员组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组织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逃税、骗取贷款、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对甘州区生猪肉销售、流通领域形成绝对的垄断经营。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张某某等27名被告人全部被判处相应刑罚,其中13名黑社会组织成员被判处23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对其他1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拘役3个月。
窗体顶端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亲属和社会各界群众代表旁听了宣判。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甘州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强化责任担当,成立专业办案组,由分管检察长带头办案,对扫黑除恶案件包案督办,严格落实“三同步”审查,及时向上级院汇报重大案件进展情况,确保案件办理精准依法,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全面胜利贡献甘州检察力量,体现检察责任担当。